何某2009年4月因公负伤致残,申请认定了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2010年5月因为盗窃被判刑6个月,现在刑满出狱,找到原单位要求继续发给其伤残补助金,还要求补发其服刑期间被停发的伤残补助金,该单位以何某违法犯罪被判刑为理由拒绝发给其伤残补助金,因此何某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何某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权要求单位补发其服刑期间停发的伤残补助金。但是,工伤职工刑满释放后,如果没有其他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可以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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