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苍山某公司的后勤职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便乘坐朋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10级伤残待遇,但公司认为王某是乘坐朋友的车发生车祸受伤的,故不是工伤,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支付其待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在仲裁委调解下,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给予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给王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