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日常执业中发现,很多人对于 “工伤”有所误解,认为自己从事的是 “白领”工作,和工伤是不沾边的,只有在车间从事操作工作才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
其实,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此,只要是在 “工作”,就都有可能遭遇工伤。而一旦遇到工伤,就必须了解该如何维权。
一旦发生工伤,维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工伤认定的实体问题
工伤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况,二为视为同工伤的情况。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强调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对前述三大要素的理解不能机械化,应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从宽理解。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 (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含用人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应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围。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的厕所内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
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内摔倒致伤即是如此。如厕不仅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持续、有效工作所必需的,其受伤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所致。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预备性工作是以 “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的,即预备性工作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譬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预备性活动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如劳动者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到达办公室,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
若在开展预备性工作途中又转而去办私事,则与工作无关联,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收尾性工作,须是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且与工作有关。如矿工、环卫工人等工作环境较脏的劳动者,从事纺织等粉尘较严重工作的劳动者,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就是必要的,应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 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如商场保安在看到窃贼现场行窃时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对保安进行攻击,保安因此受 到的伤害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 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劳动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这里的 “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第一种情况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在外出差期间,劳动者因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的伤害,不在此列。
“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 “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 “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 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娱乐,则以到达的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包括劳动者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劳动者采用非机动车交通方式但遭受其他机动车撞伤的情形,非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劳动者骑自 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自行车的行人相撞导致受伤,则不构成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强调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不涉及抢救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
对于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突发疾病的时间,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不属于此类情况;
二是是否经过抢救,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 “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
三是死亡时间,即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
四是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及时死者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里未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工伤要素,只要劳动者是在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中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应视同为工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劳动者,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虽与现行工作无关,但也应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认定不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其内部规定对违章操作的劳动者给予处分。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劳动者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需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是与劳动者的伤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劳动者的伤亡只要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即应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般饮酒或者醉酒与伤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践中,自残与自杀的认定属于难题,一般情况,若自残者或自杀者没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残或者自杀意图的物品时,很难认定构成自残或自杀,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自残或自杀,则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程序要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在工伤认定之前,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属于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2、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 《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 (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5)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6)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的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 《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2)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4)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5)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6)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7)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8)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9)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10)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11)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