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系北京市某销售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在驾车外出途中因超车不当,导致与邻车发生擦碰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而卫某被对方打伤。因用人单位认为卫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卫某只得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卫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因驾驶车辆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又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被对方打伤,是否应由卫某所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对此有两种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卫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因双方争执导致被对方打伤;而交通事故之所以会发生,则是作为驾驶员的卫某驾驶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所引起的。如果卫某正常驾驶车辆则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也就不会被人打伤,故纯属因个人行为导致的被伤害,应自己承担后果;且打人对方也已经支付了经济赔偿,所以卫某被打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认为:虽然卫某受到伤害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而非驾车过程中,而且该事故的发生卫某也要负很大的责任。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卫某是在为该销售公司驾驶车辆送货的途中,事故发生后进行处理也是作为驾驶员的分内之事,整个事件过程卫某都是在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因此应认定卫某被打伤为工伤。
■认定结论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理认为,卫某被打伤正值为销售公司处理交通事故时,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又是在卫某为销售公司驾驶车辆送货过程中,因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虽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有卫某的责任,但是工伤认定的原则是“无过失原则”,也就是说虽然个人可能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仍应当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点评
在工伤认定中,经常会出现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例如交通事故或者是人身伤害等。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除了要将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原因放在整个事件的大环境中,对其前因后果进行综合考虑,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之外,还要理解在工伤认定中,第三方侵权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在排除了劳动者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情形后,对这类由第三方导致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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