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律师,我朋友刘某在崇州一公司工作,2010年11月的一天,临近下午下班时,杨某接到加班通知。他和工友加完班,已接近晚上9点。因公司未提供晚餐,刘某就同工友去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吃饭用了大约1个小时,之后杨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当场撞死,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的妻子马女士认为,丈夫的死亡应属工伤,于是申请工伤认定。但刘某所属公司却认为刘某下班后没直接回家,而是与他人一起去餐馆吃饭,之后才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因此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在上下班时间中,所以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请问,刘某加班吃饭后回家遇车祸 算不算工伤?
答: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如何合理认定“上下班途中”这一法规规定的含义。认定职工工伤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本案中的刘某,尽管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但其活动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因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另外,由于刘某加班至晚上9点左右,在公司未提供就餐情况下,他与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就餐性质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娱乐性就餐,而是因工作加班而耽误其正常就餐而就餐。因此,刘某就餐回家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刘某的死亡就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