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在工作期间被一同事打伤。给公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解除了与打架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还就对齐某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书一份,大致内容是:经双方协商,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齐某8000元受伤损失费,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有任何关系。
1个月后,齐某因伤情加重找到公司,以自己是在工作期间被打伤应属工伤,要求单位做工伤鉴定并按工伤标准赔偿。公司认为,既然当初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应按协议办,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无奈之下,齐某向法律部门求助。
法律人士认为,如果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的工伤性质,齐某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此种情形下,无论公司与齐某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公平,都会因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齐某有权反悔,公司应依法按照工伤情况对待。而且,在劳动者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