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孔某受雇于某纸品厂作切纸工,该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月11日17时30分,孔某在未到下班时间,也未请假的情况下,即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顺道到路边的市场去采购了猪肉、蔬菜等物品。18时30分左右,当孔某行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肇事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孔某的家属要求纸厂为其办理因工死亡,享受工伤的待遇,但纸厂认为,孔某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而且她离开单位后没有直接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问,孔某的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答:本案实际上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孔某提前下班,擅自离岗,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影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孔某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其理由:1、尽管孔某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从客观上来讲,即便孔某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的路途。孔某于下午五点三十分离开单位,提前了半个小时下班,为的是下班顺道采购一点做晚饭的蔬菜等物品,这一点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因此,孔某的违纪行为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2、孔某虽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回家途中稍作停留,顺道在路边的市场采购了些蔬菜等物品,但其停留的路边市场是在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并没有离开其上下班的路线,去其他地方采购物品,所以也不应影响对李某“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并且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全部责任由肇事车辆负,这也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而,孔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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