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建立工伤保险?
答:建立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考虑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伤害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性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除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四、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何时开始享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参保职工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登记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均应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作业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保险费率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征收。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次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并在参保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依据各行业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实行差别费率制度,分为三类。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2%。
在三类行业中,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参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之积。
七、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1.用人单位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2.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十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有哪些?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义务的承担者,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首先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伤职工本人可能无力申请工伤认定,为了更充分的保障工伤职工行使权利,规定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也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如果职工的权益没有或者不能得到保障,工会组织应承担起为职工申报工伤的职责。
十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十三、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十四、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十五、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和申请人有哪些?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有:1、用人单位;2、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3、工会组织。
十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书》;2、单位及个人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病残三份)、近期一寸彩照2■3张;3、被鉴定人受伤后的住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等诊断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八、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十九、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有:1、工伤医疗费;2、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4、职业康复费;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6、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7、1-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有护理等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9、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10、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12、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十、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主要有: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二十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十二、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2011年支付标准约为38万元)。
二十三、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十四、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十五、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答: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十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十七、职工发生工伤后治疗期间需要转院的如何办理?
答:因医疗条件等原因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外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经当地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批;各县、市工伤职工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内医院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经当地社保中心批准。转院治疗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旧病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伤残职工的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后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二十九、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其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十、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书》的要求,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按国产普及型标准到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三十一、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三十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三、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四、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哪些惩罚措施?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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