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是某机械厂的一名职工,但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一日,杨先生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杨先生多次找到工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要求确认为工伤。而工厂厂长认为杨先生与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为此,杨先生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在审判实践中,领取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据。
本案中,杨先生虽然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可以提交上述证据来证明其和工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样也能够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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