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7月,我在上班时不慎受伤致九级伤残。之后,公司以我手臂受伤为由,安排我做门卫工作,我不同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给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今年5月,我听说,像我这样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有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按规定,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同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矛盾,你可以向公司主张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