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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2011-07-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工伤保险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雇主责任保险类型及混合型即两种制度并存的类型。

  1985年国际劳工专家对140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分类时证实,由于各国受历史、经济、文化背景所限,实行由政府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制度的有93个,占66 %,即大约有2/3的国家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使用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不是;大约有40个国家仍实行雇主责任保险类型,占29%,即近l/3;也有一些国家是两种方式并存,在立法中并人一般伤残保险管理或没有特别规定,这类国家占5%。可见,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模式过渡已成为国际潮流了。

  实行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没有明文规定要求雇主有义务实行保险的国家,如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缅甸等。

  2.规定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职业,雇主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国家,如马来西亚、乌拉圭、萨尔瓦多和哥斯达黎加等。

  3.明文规定所有雇主必须缴纳保险费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芬兰及新加坡等。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管理和基金方面有自主权的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及泰国等。这些国家在管理上亦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由各省制定劳工赔偿法,省级劳工部实行监督管理,另有劳工赔偿局经办业务;意大利由国家工伤保险总局实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德国是由工伤保险同业公会等来实施的;日本则是由劳动省的劳动基准局实施工伤保险补偿法。

  2.工伤保险虽然是独立的,但在行政管理方面是同一机构,如奥地利、法国和菲律宾等。

  3.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包括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之中,如阿尔及利亚、巴拿马、哥伦比亚及英国等。

  在少量两种制度兼而有之的国家中,如美国,工伤保险不由社会保障总署经管,而是由各州政府的劳工部门组织实施;在有些州不是实行工伤社会保险,而是雇主责任保险,但法律规定雇主必须缴纳保险费。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雇主支付部分工伤待遇(如误工工资或伙食补助)和社会保险制度支付职工伤害保险待遇方面是并存的。一方面,受到社会保险保护的企业职工减轻了雇主责任保险成分;另一方面,由雇主支付或提供一定的待遇,在一些国家近来也得到了恢复,并将这些待遇作为法定待遇的补充。德国、俄罗斯及英国,政府还强化了对雇主在事故预防、职业康复、伤残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责任。

  二、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具有补偿与保障的性质,缴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比起其他保险项目,工伤保险的特征较为明显: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全面、保险服务最周到,也最易于实现。

  (一)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同的特征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多属于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亦具有不可逆性。工伤所造成的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损伤,可以是暂时的、部分的丧失劳动能力;也可能是虽经治疗休养,仍不能完全复原,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造成残疾,这种残疾表现为永久性部分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职业病虽列人因工伤残的范围,但它同一般伤残又有所区别。职业病具有迟发性,而且往往造成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且损伤大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由于工伤可能为个人带来终身痛苦,给家庭带来永久的不幸,也于企业不利,于国家不利。因而,国家法律往往规定强制实施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性(普遍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2000年的统计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其他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政府通过法律,通过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伤残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目的。

  3.工伤保险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职业风险,以缓解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因职业风险不同而承受的不同压力,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为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建立保护机制。

  4.工伤保险具有福利性、非营利性

  工伤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物质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经办,为受保人服务。

  (二)工伤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征

  1.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赔偿性)

  这是工伤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性。绝大多数国家中,工伤保险费用不实行分担方式,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负担费用。

  2.工伤保险具有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性

  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工伤补偿,而是把它与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稳定社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时,普遍遵循的主要原则可大致归纳如下:

  (一)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又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在劳动者负伤后,不管过失在谁,工伤职工均可获得收入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但这并不妨碍有关部门对企业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教育广大群众,降低事故率。

  (二)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由于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鲜血和生命,所以理应由雇主(或由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担补偿费用,这在各国已形成共识。

  (三)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方法,分散风险,缓解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所产生的负担,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

  (四)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原则,即当工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对其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使他们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以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运行和社会的稳定。此外,工伤保险还具有补偿(赔偿)的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区别。劳动力是有价值的,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力受到损害,理应对这种损害给予赔偿。

  (五)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补偿、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三者是密切相连的。工伤预防是最基本的,各国政府都致力于采取各项措施,减少或消灭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对受伤害者予以医治并给予经济补偿,使受伤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同时使其(或家庭)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并且及时地对受伤害者进行医学康复及职业康复,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或是恢复部分劳动能力;尽可能地具备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尽可能地自食其力,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这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工伤保险机构的高度重视。

  (六)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中,对于界定“因工”与“非因工”所致伤害有明确规定。职业伤害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艺流程等有直接关系,因而医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社会保险的水平高。只要是“因工”受到伤害,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因素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平均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七)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而部分或完全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受伤害职工或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一般有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项目,此外,对一些伤残者及工亡职工所供养的遗属,有长期支付项目,直到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八)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伤残和职业病等级而分类确定的。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职工的受伤害程度予以确定,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以给予不同标准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