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
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读:与医保基金一样,《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也
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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