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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乘公司货车被认定为工伤

2011-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李五是一家外资企业的机械修理工,公司的业务是为客户生产用于对计算机和内部网络上的文件进行加密和保密的“电子锁”。该厂每天都有一辆运送车将产品送至各个客户。由于车上装载的产品是用来对文件进行加密和保密的“电子锁”,所以为了防止泄密,也为了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规定,任何与运送产品无关的人均不得搭乘该车辆。如果违反,则要被除名。

  2004年8月的一天,李五外出办事。在完成任务以后,正准各乘公交车回家时,看到了自己公司正在送货的运送车停在路边,开车的司机是自己的好友李文,他正在与客户办理产品交接手续。待李文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李五走上前去,对李文说:“哥们,完工了吧,开车送我回家行不行?”李文说:“公司规定的,外人一律不得搭乘公司的送货车。而且司机也不许将此车挪作他用。”李五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你先送我,然后再把车开回去就行了。”李文拗不过李五,于是就答应了他。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途中遇到车祸,李文只受了一点皮外伤,却造成李五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于对方金责。于是李五认为自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企业认为,李五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关于与送货无关人员不得搭乘送货车的规定,其行为是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李五还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五遂要求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而引起的工伤纠纷。对此,首先应当明确几点:①认定工伤的部门应当是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区县劳动保障局;②工伤认定结论是劳动保障局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由于这一结论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影响,所以该结论为具体行政行为,换言之,该行为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③如果认定为工伤,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的赔偿,应当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李五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这一点很明确。但用人单位认为李五的车祸完全是因为其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搭乘送货车造成的,其应当对自已的受伤负全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李五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呢?劳动保障局的最后结论是:李五的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范围。胡燕来认为尽管李五的受伤是由于其自己的违纪行为造成,但由于《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中并没有说受伤是否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而只是说“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加之没有其他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只要符合这一条件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凸显了工伤认定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然,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一规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解释,如有的地方就将其细化为“在合理的时间、必经路线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有的地方则将“非本人主要责任”去掉。但无论怎样解释,目前在我国的各个地方,对于本案的情形,都是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而不论工伤是否因为劳动者违纪造成。

  李五的受伤属于工伤范围,应当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