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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儿子很小就辍学外出打工,2011年4月份,他在南方一家个体小作坊打工时突然昏迷,但那个老板没有送他到正规的医院进行救治,也没有拨打120,只是把孩子送到了附近的一个小诊所救治。在诊所自己无法救治的情况下,诊所才拨打120送孩子到了医院。但因为最佳救治时间已被耽误,最终也没有救回孩子。后来经过医院的检查,孩子是因为营养不良,长期处于疲劳状态透支体力而导致猝死。请问,这个雇用孩子的老板在孩子出事时为省钱不送孩子到医院甚至连120都没有拨打,导致孩子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孩子的死亡算工伤吗?这个老板是否应该承担孩子死亡的后果?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第五款则规定得更为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因此,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看本案中这个小作坊从事的是否为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给了明确的定义,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用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本质上是通过他人的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者活动范围,雇主因此获得利益。按照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应对雇工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父母有权要求雇主对孩子的死亡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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