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某今年45岁,在一家外贸企业当保安。2011年1月2日下午,原本是工作时间,但是因为属于元旦假期,公司人员稀少,他和另一位值班的保安邱某一下午都没什么活干。这时,邱某提议二人“掰手腕”解闷,胡某欣然同意。于是两人便在值班室内开始了“角力”。僵持了几分钟后,只听“咔嚓”一声,胡某感觉自己的右臂一阵剧痛,随后就再也动不了了。邱某赶紧将胡某送去医院。
经诊断,胡某的右上臂肱骨完全折断,需要进行骨科手术治疗。在医院里,邱某为胡某垫付了医药费3000元,之后便称“实在没钱了”,胡某的妻子李女士只得找家人凑齐了8000余元,替胡某做了手术。如今,胡某仍处于恢复期内。李女士认为,胡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同事而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她于是找到物业公司索赔2万元,却被“拒之门外”,物业公司不予赔偿。
解析: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胡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但因为他当时“掰手腕”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作范围之内,不是工作原因,因此物业公司没有理由进行赔偿。李女士和胡某可找当事人邱某协商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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