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不久前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因为其妻刘老太去年在往某酒店上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但社保局拒绝认定刘老太的死为工伤。近日,我市维扬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老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维持社保局不予受理刘老太工伤认定的决定。
54岁的刘老太退休后于去年5月进入我市一家酒店上班。去年6月17日下午,刘老太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老太的丈夫老刘认为,妻子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应属工伤。当他向刘老太就职的酒店提出工伤认定时,却遭到拒绝。几次交涉无果后,老刘找到了社保局。社保局却对老刘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刘老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老刘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庭上,社保局表示,他们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社保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须要申请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刘老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刘老太与酒店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社保局还表示,老刘可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刘老太已年满5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刘老太一直以来都未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法无据。法院因此判决维持社保局不受理刘老太工伤申请的决定。
助读
离退者不属工伤认定对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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