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3年通过的《工伤管理条例》就有这样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造成伤亡的,不能算工伤。因此,《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并非首次提出,而是沿用了以前的规定并进一步加以明确。
那么醉酒标准是否等同于醉驾?是否要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 GB19522-2004)执行呢?李煦燕认为,工伤中的醉酒和醉驾中的醉酒不是一个概念,工伤中的醉酒范围更广,后者则必须在醉酒后驾驶车辆;前者必须是醉酒后造成工伤,而醉驾则只要认定醉酒驾驶,即使没有造成车祸、没有形成人员伤亡照样可以认定为醉驾。醉酒是民事行为,醉驾则要刑事定罪,所以工伤中的醉酒不应该参照醉驾标准,而应当根据医院医生的临床诊断或者司法鉴定,只要认定工伤是因为醉酒原因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即可。
如果醉酒伤亡的人是办公室主任、公关部部长,是在招待客户时伤亡,那么算不算工伤呢?李煦燕表示,实践当中的确有类似案例,但是她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喝酒并不是工作内容,另外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醉酒后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应当量力而行,所以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既然之前实施的《工伤管理条例》和现在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强调醉酒伤亡不算工伤,尤其是在醉驾入刑后的今天,社会对于醉酒的处罚越来越严厉,司法部门在处理醉酒伤亡申报工伤案子时更应当严格执行,没有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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