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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伤自负”,有法律效力吗?

2011-07-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张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公司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负,拒绝支付医疗费。张某了解到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请问建筑公司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约定无效,张某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