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9年3月我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当月20日,由于第三人驾驶车辆不慎,致使黄某大腿被压断。其后我公司积极协助黄某认定了工伤事故。而黄某也通过法院对肇事司机提起了民事诉讼,2010年12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黄某90余万元。然而现在黄某又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我公司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赔偿80余万元。我公司认为,黄某的损失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我公司不需再承担赔偿义务。请问因第三人交通肇事造成的工伤事故,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还能要求工伤赔偿?
【律师】
关于工伤事故可否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因此,如果黄某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且其赔偿超过工伤待遇总额,则你公司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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