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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闯祸” 受伤不算工伤

2011-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王先生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向南行驶(家住单位正南方向),行驶至与道路交口北侧驶入机动车道,轧越道路中心线转弯,正好遇陈女士驾驶出租车行至该路段,二人发生交通事故,陈女士车前部右侧与王先生右腿及车右侧接触,造成王先生受伤。该事故经交管局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女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求单位予以工伤待遇对待。

  律师说法:

  天津瀚洋律师郭培诗律师表示,按照规定,员工下班回家路途中,在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由于王先生“错误”行驶,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本案中王先生在事故中受伤不构成工伤,也就无权在单位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