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先生:我从1986年开始在一家轮船公司当水手,1999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我支付了经济补偿。在离开公司前,我的手部因公受伤,但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现在,我的手部伤情越来越严重,想找原单位索赔。请问:我现在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龙先生的工伤是发生在1999年或更早时间,已超过条例规定1年的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因此龙先生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一篇:下班途中“闯祸” 受伤不算工伤
下一篇:“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