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3月17日早晨,宫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受伤,入院行开颅手术,术后遗留轻度智力障碍。后宫某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2011年2月,宫某伤愈出院后起诉肇事司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16万余元。2011年4月,宫某拿到赔偿款后,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单位拒绝支付,称宫某从肇事司机处已经全额获赔,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宫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宫某撤诉。
【点评】
律师表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矛盾,不能仅仅以劳动者已获得肇事方赔付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其余六大案例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追索两倍工资需注意时效;区分劳动关系与承包、代理关系不能仅看表面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片面的看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代理协议”,而要看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规章制度不健全是企业败诉的最主要原因;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需分段计算;追索加班费需劳动者个人举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两倍的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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