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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前一切费用无需个人承担

2011-08-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其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均可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职工需要到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话,所发生的费用如符合规定,也是可以要求工伤基金支付的。如果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安装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