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1-09-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任先生:

  2011年7月23日,我公司为了奖励本单位的优秀员工,决定组织这些员工出去休假旅游,我参加了本单位组织的这次活动,但在爬山的过程中不慎摔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我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认为:我是在旅游中受伤的,旅游是单位给予我的一种自愿参加的福利活动,与工作无关。我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答:你参加的旅游活动是你们公司组织并由其承担经费的,是公司的单位行为,有别于你个人或与他人相约旅游的私人行为。而这种集体活动除了为你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互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即单位组织的活动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公司将你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认定为一种自愿参加的福利活动,与工作无关,继而认定你受伤不属于工伤与立法本义相悖。

  《工伤保险条例》未能穷尽所有工伤认定的情形,应结合具体伤者的实际情况,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出发,妥善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既符合法律精神,又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开展。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