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新密市一家煤矿公司上班。今年5月10日,我在上班时被煤罐砸伤,事发后单位将我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我于7月15日出院。出院后,我要求单位向我支付工伤赔偿金,单位说为我购买的有工伤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先核实我的有关工伤材料后,才能支付保险金。后来,我向社保局咨询得知,单位为我购买的是商业保险,不是社会工伤保险。请问,我在享受单位为我购买的商业工伤保险后,能否再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有权享受工伤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工伤保险属于财产性质的责任保险。结合你讲述的事实,单位为你购买的是商业性质的工伤险,受益人是你,而非用人单位,故认定单位为你投保的是人身险。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职工都可以兼得。由于人身险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所以不能以单位为你购买的有商业险为由而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故你在享受商业保险的同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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