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今年53岁,今年5月份到丰台区某物流公司工作,刚工作不到一个月,在搬运货物的时候突发脑溢血,被送到医院抢救十几小时后死亡。老张所在单位未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现老张的儿子小张在与物流公司就认定老张工伤、医疗费、护理费等问题协商赔偿时发生争议,物流公司同意给小张部分经济补偿金但是拒绝为老张申请工伤认定,认为老张不属于工伤,并且要求小张领取该部分“经济补偿金”时签订“不再追究单位责任协议书”。农村来的小张不懂法,不知道该“协议书”该不该签,于是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本案在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证明老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鉴定部门应当给予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如果物流公司没有在一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小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张除可以得到物流公司给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工资外,还可以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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