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求职中因无身份证而四处碰壁,遂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参加应聘,最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个月的一天,方某在工作时右脚受伤,公司在为其申报工伤时,被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出方某系冒名顶替。公司认为方某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方某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实,方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前提是要确认方某与公司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方某以其哥哥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这种欺骗行为致使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法律认定。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方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方某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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