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以国家立法的出现,始于19世纪晚期的德国,至今有100多年的历史。国外工伤保险在100多年的实践中,由开始时的单纯补偿,逐步发展为包括预防、康复在内的工伤保险体系。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5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条例只偏重待遇的补偿,而对工伤预防没有规定。所以说,直到1996年劳动部发布266号文件前,我国工伤预防工作基本上是空白状态。1996年国家劳动部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首次提出了“工伤保险要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要求。2003年5月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工伤预防的职能。本文就劳动保障部门如何搞好工伤预防工作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综观国内外工伤预防工作的实践,在当前,搞好我国工伤预防有着积极的作用。
1、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
依据国际劳工局对职业伤害的研究成果和要求,预防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国际劳工局1964年通过的第121号公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2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近百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做法。例如,澳大利亚、法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在工伤保险立法中均写入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补偿计划相联系的条款。澳大利亚规定,工伤保险的目的首先在于事故的预防,第一辅助作用是预防,然后才是伤亡事故处理、职业康复及发放补偿金。加拿大对工伤预防十分重视,每个省都将工伤赔偿与预防紧密结合。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工人赔偿委员会每年安排3.48%的事故预防费,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和宏观管理。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否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所以说,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
2、搞好工伤预防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早在1925年,国际劳工组织就指出:工人只要去工作就会受到一种危险的威胁,它可能使人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他们就应该受到保护。我认为,这种保护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做好了抢救治疗、发放待遇等方面的工作,事后才去保护,而更重要的是事前要采取措施搞好预防,对职工的身体和生命进行保护。所以说,在搞好工伤保险的同时,要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采取奖励等手段,搞好工伤预防,就能达到消灭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目的。
3、搞好事故预防是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当前,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保险方面所做的工作,从程序上来说是一项滞后性的工作。我们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发放伤亡待遇。这样,我们就陷入了重事后补偿,轻事前预防的泥坑。如果我们在事前就采取各项措施,指导用人单位搞好事故预防,有利于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去考虑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舍得花钱去整改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这样,不仅用人单位的事故发生率降低,而且还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生产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经济损失,降低下个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又可减少所交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储备,加大工伤保险抗风险的能力,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发展。
二、我国工伤预防工作的实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原劳动部在研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思路时,逐步明确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主要是“实现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实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1996年5月7日至8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中国劳动安全卫生迈向21世纪研讨会”。会上,国内许多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在论文中提出了许多关于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建议及设想。劳动部在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这些建议、设想和规定,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预防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和政策依据。广东、海南、福建、辽宁、江西等省的一些城市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工伤补偿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一些措施,对工伤预防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归纳起来,这些城市搞好工伤预防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l、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专项经费
南昌市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5%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等特种安全设备检测检验补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评估以及工伤与职业病预防科学研究,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安技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等等。成都市规定,事故预防费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用于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预防工作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的适当补偿。
2、定期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科学合理定期的浮动是工伤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改革后,国内的许多城市对此进行了探索。例如广西、福建的一些市县,四川的成都和广元,辽宁的大连和江西的南昌等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
南昌市根据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情况,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定期浮动。大连市浮动费率的调整指标主要是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3、是建立调剂返还和奖励制度
为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及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又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返还制度,南昌市规定,月缴费在5000元至10000元之内的按5%的比例返还;月缴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内的按10%的比例返还;月缴费在20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返还。返还的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资金的不足。
4、是积极参与安全宣传周活动
在每年一次安全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周”活动中,许多地市的工伤保险机构不仅从经费上提供资助,而且从人力上给予支持,抽调专人参加。同时,配合安全监察部门,深入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查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查安全生产规章和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引起重视,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使安全生产工作达到最佳状态。
三、完善我国工伤预防工作的发展思路
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被各级领导所重视。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的第375号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要求,从而用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搞好工伤预防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对此,本人就如何搞好工伤预防工作谈谈个人的看法。
l、设置科学合理的预防机构
为从组织上确保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成立工伤预防专门机构,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组成。预防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进行培训,研究制定调整企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等等。
2、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要制定工伤预防方面的规定和措施,主要内容有:一是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最起码的措施和标准;二是雇主和雇员所必须遵守的职责和义务;三是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和措施等等。
3、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
工伤保险费率要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事故多的提高费率,事故少的降低费率,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这一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使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逐步降低。这样,企业安全生产得到了加强,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企业发生事故后的经济风险又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化解,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增强了企业工伤保险意识,调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4、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预防就是防护。谁对危险认识得最清楚,谁防护得就更安全;谁对危险认识得更多,谁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以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组织企业领导和从事工伤保险的人员,运用幻灯、图片等形式进行培训,同时,要经常深入企业,对所有雇员进行宣传,使其掌握更多的保护自己的政策和措施,在生产岗位、上下班路上都能保护自己,减少事故伤害。
5、建立企业大型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靠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全面掌握了解所有参保企业的电梯、起重设备、厂内运输车辆等大型危险性设备的名单、布局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建立内部资料档案。对部分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检测,或使用工伤预防费用帮助企业进行检测,使危险性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6、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
职业病预防和治疗工作是工伤预防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查,掌握其分布情况,并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实行跟踪,及时了解其健康情况,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和人员的管理台帐以及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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