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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问答:这种裁决合理吗?

2004-02-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我厂是一个总资产不过十几万、人数只有6人的私营小厂。2002年5月5日,由于冲床操作工钱美琴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左手大拇指扎断一节半的事故。经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全部费用都由我厂承担。后经富阳市劳鉴委鉴定为7级伤残。根艮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补偿伤残补助金约2.3万余元,后来伤者从富阳市公安局法医那里搞了个6级伤残证明。于是,她便向我厂索赔10多万元。由于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缺乏法律依据,伤者就通过渠道,去杭州市劳鉴委鉴定,结果杭州市劳鉴委不分青红皂白地定了6级伤残。然后她又去浙江省劳鉴委鉴定,结果,浙江省劳鉴委同样定为6级伤残。(注:我们事先曾去杭州市和浙江省劳鉴委询问过,左手大拇指缺失一节半应定为7级伤残,并说富阳市劳鉴委鉴定的7级伤残是正确的。)
  2003年3月4日,富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顾我们的坚决反对,强行要我们在不合理的调解书上签字,说什么省劳鉴委为最高权力机构,不管鉴定结论是对还是错,都要执行,若不签字,便要我们赔偿24万元的伤残补助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只好违心地签了字,要我单位在2003年7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11万元。
  试问,像我们这样的小厂,要一次性支付11万元,那我的小厂不是马上要破产了吗?我们今后的日子又怎么过呢?

           浙江省富阳市胥上镇查村
           富阳市华城冲压制品厂
           罗有水


罗有水先生:
  来函收悉。
  关于伤者的伤残鉴定,应由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省级的伤残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的结论。如果您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仍持疑义,可以找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省劳动厅要求进行行政复议。
  我们对贵厂的处境深表同情,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它不会在执行时因贵厂的境况而打折扣,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避免发生事故。
  在信中所说的“不顾我们的坚决反对,强行要我们在不合理的调解书上签字,若不签字,便让我们赔偿24万元”,我们认为,既然是协议书,签不签字应是自愿的,更不能以增加赔偿金额来要挟,这显然违背了签订协议书的自愿原则。

                施倚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