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现有两个问题向您咨询:
1.我单位有一职工,1997年11月在执行原料押运任务途中遭大雨淋后患感冒并发高烧,在本单位职工医院治疗半个月,高烧不退,进而引发急性肾衰竭,经转省级医院抢救治疗痊愈。现提出申请工伤,理由是1997年患病造成了身体免疫能力下降,每年都要生病几次,我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案例,无依据和类似案例对照,此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依据是什么?请予以解答。
2.我单位有一职工,在1966~1980年工作期间,使用少量的苯、二甲苯、无水乙醇等有机化学试剂擦洗设备,现已退休。看病期间发现白血球降低,检查不出降低的原因,故怀疑是工作期间接触有机化学试剂造成,且本人到医院看病期间开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她同期工作的几位职工无类似症状,因我单位20年前对工作环境监测无档案可查,且该岗位职工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请问此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依据是什么?请予以解答。
慕延顺
慕延顺先生:
来函收悉。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虽然该职工是在执行原料押运任务途中遭大雨淋后患感冒并发高烧,进而引发急性肾衰竭,经省级医院抢救治疗痊愈。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范围及认定的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该职工的情形显然并不符合这一规定,所以,不应算工伤。
第二个问题,虽然该职工开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但出具职业病证明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病鉴定,这样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施倚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