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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论人身伤害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

2004-03-10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权利保护的同时,又对其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予以确认。法律第一次就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历史性的突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在事故伤亡时应有的经济权利及其保障的问题非常重要但又相当复杂,长期未能法律化、制度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缺乏明确的章法,各地处理伤亡人员善后事项的做法五花八门,以至纠纷不断。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究竟有哪些?应当实行何种权益保障法律制度?这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是一个重大问题。《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突破之一,就是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实现了对事故伤亡从业人员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当然,具体实施这项法律制度尚需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法规,法律主要是对此作出定性的确认。此后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专门就工伤保险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事故伤亡从业人员的经济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只有搞清楚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地用于实践。 

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有两项,即享有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和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两者之间具有互补性。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享有工伤保险是从业人员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为保证这项权利,法律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工伤保险,具体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律确认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在我国尚属首次。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不仅要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而且将与其不可分割的经济权利法定化,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对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经济权利的规定将社会保障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有机结合,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历史性突破。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性质

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经济权利,必须区分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不同性质,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工伤保险的性质

工伤保险是从业人员因公伤亡所应获得的社会补偿的经济权利,其性质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 适用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工伤保险的空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及其相关场所。各类企业不仅包括中国企业,也包括外国在华开办的“三资企业”。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从事与本职工作及其有关的其他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因公外出受到伤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全体职工和雇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适用的地域范围只限于因公活动所及的场所,超出这些场所的范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譬如职工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补偿。

2. 权利主体。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如果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伤害时,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所以,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 义务和责任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有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就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保险补偿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这种理论从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所以,工伤保险不论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确认只要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职工即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5. 补偿标准。工伤保险费率和补偿标准是相对固定、统一的,即在一定的周期内是固定的,并由政府统一制定,体现了行政主导的原则。

6. 补偿风险的承担。按照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本应是企业或者业主,但是工伤保险是以社会共济方式确定补偿风险承担者的,因此不需要企业或者业主直接负责补偿,而是将补偿风险转由社保机构承担。只要企业或者业主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补偿的责任就要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补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

7. 具有补偿性。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医疗救治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经济权利的补救措施。从根本上说,它是由政府监管、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法律制度的惩罚性。       

民事赔偿的性质

民事赔偿是因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导致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获得赔偿的经济权利,其性质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 适用范围。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在空间和主体方面,一般是固定的,即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作业的从业人员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有权依法获得民事赔偿。但其空间范围有时又是不固定的,一是有些生产经营场所是流动或者不固定的,如交通、勘探作业的场所经常变化,不一定只限于某些固定的场所。在流动场所作业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有民事赔偿的可能。二是民事赔偿不只限于从业人员,如果生产安全事故伤害了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也会产生民事赔偿问题。所以,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大于工伤保险补偿的适用范围。

2. 权利主体。享有民事赔偿权利的自然人一般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但是也包括其他不特定的人群。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时受害人不只是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譬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坍塌等事故,除了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会被伤害,还可能造成公众的人身伤亡,这些受害人也依法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重要区别之一。

3. 义务和责任主体。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主体多于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不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而且包括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与工伤保险不同的是,民事赔偿的主体不存在责任分担和转移的问题,只能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4. 赔偿原则。民事赔偿是以“过错”原则为前提的,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是否应当进行民事赔偿,必须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要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无过错即没有实施民事违法行为,那么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民事赔偿的问题。

5. 赔偿标准。鉴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各不相同,由此表现为民事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全国通行的统一标准,只能视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民事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由受害人或其亲属与生产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具体金额。另一种是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金额。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确定民事赔偿标准。

6. 具有惩罚性。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实行司法管辖的法律责任制度,贯穿了当事人自愿协商与司法裁判相结合的原则。民事赔偿除了具有补偿性之外,更具有法律的惩罚性功能。这一点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人民法院确定责任主体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可以判定责任主体承担一般标准以上的赔偿金,以示对其社会危害后果的惩罚。三是可以依法作出责任主体履行赔偿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的裁判,如强制其履行赔偿义务,责令赔礼道歉、停止损害行为等。 

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不能抵免

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能否相互抵免。有关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伤亡从业人员的经济权利,并使违法者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和“事故成本”。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两项不同的经济权利予以剥夺或者抵免。如因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受害人本人或其亲属有权依法获得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社保机构不得以受害人已获得民事赔偿为由而不履行支付工伤补偿金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以受害人已获得工伤补偿金为由而拒绝赔偿。如果出现上述侵权行为,受害人或其亲属有权依法追索工伤补偿金或者民事赔偿金。

除了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两项经济权利之外,有些从业人员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另外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一种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投保人依法享有获得意外伤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