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事故:
企、事业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安全监察处,3天内填写《职工因工伤亡申报表》一式4份,并携带医疗部门诊断、有关证人材料。
轻伤《职工因工伤亡申报表》随报随批。
(2)重伤事故:
企、事业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各有关部门,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安全监察处。接到上报材料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批复。
(3)死亡事故:
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到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2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劳动人事局安全监察处。接到上报材料后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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