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规定中,所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从结构上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医疗费包括:①职工因工负伤医疗;②职工因工患职业病所需的诊断、治疗和复查费用;③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或工资。
(2)伤残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费用包括补偿金、残废补助金、护理补助金,这些费用依伤残级别不同而异。
(3)职业病待遇
职工患职业病的待遇主要有:①调换工种待遇,对于职业病人要求调做轻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②休养待遇,应根据职业病严重程度安排休养,在休养期间应按规定发给工资或生活补助费;③职业病职工调动工作的待遇处理。
(4)职业康复待遇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造成伤残时,需要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轮椅等康复器具的,其所需费用应由保险机构或单位报销。病情严重,饮食起后需人扶助的,应发给一定的护理费。
(5)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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