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同事的父亲料理后事发生事故能否算工伤
2006-04-05
来源:《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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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现有工伤认定一事,特来信咨询。今年4月30日,我公司一名职工的父亲去世,同组的陆某等4人受小组长指派到其家中帮忙处理后事。在送骨灰到公墓的途中由于燃放鞭炮失控,导致陆某从双排座小货车上跳下,将右骰骨(膝盖)摔伤。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我们认为陆某不属工作原因受伤,而是在给别人帮忙中发生意外,不应认定为工伤。对否?请您在百忙中予以答复。
王 伟
王伟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陆某受伤不能定为工伤。陆某虽受小组长委派,但他们所从事的事情并非是工作,所以,并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这一条款。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