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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2006-04-05   来源:《劳动保护》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简介
    王某,女,27岁,2003年2月8日进桑植县城亲戚家拜年时,在街上碰到原来她曾工作过的小吃店老板杨某。杨某问王某现在做什么事情,王某便说:“现在没事做。”杨某便说:“我爱人店里正缺人手,就到我爱人店里来做。”王某便在2月9日早上4点多钟赶到店里做事。当天下午6点多钟,有几个客人吃完饭走后,桌子边放有几个空酒瓶,杨某的妻妹叫王某把酒瓶收拾一下,王某便放下正在厨房切的菜去收拾酒瓶。由于地面太滑,王某摔倒在地,被破碎的酒瓶把手划伤而流血不止。杨某及妻妹及时把王某送进附近的中医院救治。由于医院费用高,第二天10点多钟杨某对王某说:“住医院费用太贵,在家治疗、吃药可节省钱。”便要王某出院。王某出院后,杨某又不给钱,只说“你先治疗,我结账。”王某便在街上一家药店买了140元的西药治疗。药用完后,王某又找杨某,杨某不仅不理,反而说是王某自己的事,应自己负责。王某因手已残废,100多元钱的药费单子又多次找杨某报销未果,于是在2003年5月27日向桑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调查核实的情况
    桑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03年6月18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于7月11日开庭审理。
    经调查,杨某的爱人全某(被诉人)在县城街上开有一小吃店,杨某有时在店里帮忙,但店里的事一般不过问。全某去年年底买了一辆客车跑营运,店里的事就叫其妹妹帮助管理。王某(申诉人)在2000年曾在全某的店里做过服务员,所以2月8日在街上碰到全某的丈夫杨某后,杨某提出王某到店里来做事,相互对工资待遇及工作职责范围等都没讲起(因王某2000年在店里做服务员是每月300元),于是王某2月9日直接进店里上班。这一切全某并不知道,直到9日下午6点多王某受伤进院手术,杨某才电话告知全某。所以全某对请王某做事直至受伤概不认账,认为店里的老板是她,她没有请王某做事,与王某没有构成劳动关系。王某之所以到店里做事,是亲戚间帮忙,以前也是经常有空就进店内帮助做事。全某还说,丈夫杨某平时很少过问店里的事,即使喊了王某到店里工作,也是怕我不同意,所以对其相关待遇、权利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而且王某不能算是工伤,纯属自我保护不当,造成摔倒受伤应该自己负责。

仲裁裁决结果
    桑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如下裁决:一、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2 月9日至2003年6月1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结论这一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128天×10元=1280元)1280元,并报销还没支付的140元医药费和注射费;二、由被诉人按申诉人所评残等级7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元×12月=3600元)3600元;三、由被诉人按申诉人7级伤残支付就业补助金(300元×12月=3600元)3600元;四、仲裁费1200元,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申诉人承担500元,被诉人承担700元。

笔者分析
    该案纯属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究竟申诉人王某是否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要看是不是工伤及其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申诉人王某2003年2月8日同被诉人的丈夫杨某商定2月9日到全某店里工作。不论是谁提出,2月9日王某清早4点多进入该店工作是事实,而且受伤又是在工作场地工作时间内。下午6点多是由全某指定临时负责管理的妹妹安排王某收拾酒瓶,王某受伤由被诉人全某的妹妹和全某的丈夫杨某共同送进医院,事实清楚,被诉人也没有否认。被诉人以没有合同或口头协议,王某纯属自己来店里帮忙,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诉人王某工作时在没下班就脱掉皮鞋换成休闲鞋,造成因地面滑而摔倒受伤致残,申诉人也有过错,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不是工伤,申诉人的伤残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应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桑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使用工主体受到了一次很好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