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老袁在一家建筑企业担任工程师。去年,他去工地进行现场施工指挥时,一根钢管从天而降,老袁来不及躲闪,不幸被钢管砸中了右腿。老袁出院后,右腿就落下了不灵便的毛病。后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结论是“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考虑到老袁继续履行工程师职责的难度较大,企业给老袁调动了工作岗位,分配老袁担任仓库管理员。一下由工程师沦落为库管员,老袁备感失落。同时,库管员比起工程师来,收入上又差了一大截。于是老袁将仓库里的建材偷偷带出去,卖到建材市场。一个月后,公司清点库存,发现账目不对,立即怀疑到老袁头上。公司派人找老袁谈话,老袁一看无法瞒天过海,如实招供。经调查,老袁偷偷卖出去的建材,价值达到三万元。公司决定解除跟老袁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有权解除与老袁的劳动合同吗?如果公司解除与老袁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老袁经济补偿金?
金利欣
金利欣:
你好!
来信中的案件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严重违纪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一、对于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甚至构成犯罪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老袁因公负伤,并依法经劳动主管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老袁利用看管仓库的便利,偷盗单位的财物拿到市场去卖,将收入据为己有。这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老袁这种营私舞弊的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以上分析,老袁的单位可以解除老袁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违纪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可见,老袁的单位根据老袁严重违纪的行为解除老袁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老袁经济补偿金。
一个曾经辉煌过的优秀工程师,在因公负伤后,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引人深思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调换岗位的时候能够充分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见,或者能时常关心一下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估计老袁现在正在能力所及的岗位上继续发挥着余热,用人单位也可以少遭受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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