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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的工伤

2004-04-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月起按照企业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其待遇由单位按原政策执行。机关人员的工伤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执行民政和人事部门的规定。

    实习人员

  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

  反聘人员

  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

  童工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所造成的伤害,应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64号令)规定处理,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可根据单位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按伤残等级发给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7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赔偿基数是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社区弹性就业人员

  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额5万元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的80%的补助,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投保金额的20%,在从事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可通过人身意外伤害险解决。

  外埠企业人员

  外埠企业人员发生工伤,应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