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乡镇企业。劳动者用人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新成立企业,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手续。
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
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非独立法人企业
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在京领取了《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已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均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