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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累过度在家死亡,家属能获得何种补偿?

2006-07-18   来源:安全时讯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律师:
    您好!
    我的邻居高叔叔是位技术专家,原本已经退休,后被其所在单位返聘。近段时间因为单位研发新项目,需要赶进度,常常熬夜工作。上个月一天夜里,他觉得很疲劳,于是赶紧回家休息。刚到家,就倒在地上。老伴在隔壁家串门,回来发现高叔叔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叫救护车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高叔叔不幸辞世。医生说死亡原因是由于长期加班,身体超负荷运转,高血压旧病复发,引发脑溢血导致死亡。高叔叔的老伴是家庭妇女,已经年满六十岁,无收入,两个儿子都有工作,尚未成家。请问,这种情况下,高叔叔所在单位是否应该对高叔叔的家人有所补偿?


    您好!
    来信中的案例涉及的是工伤的认定以及工伤死亡职工的待遇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高叔叔因为加班过度劳累,导致在工作时间的48小时之内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加班行为与突发疾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工伤构成要件,高叔叔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或者死亡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因此,本案中,高叔叔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具体规定。
    高叔叔的老伴已经年满55岁,依靠高叔叔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她有权领取供养亲属工伤抚恤金,但是一旦她再婚或者死亡,就不能继续享有这项权利。高叔叔的两位儿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工伤抚恤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