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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职工的医疗费是否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么?

2006-07-27   来源:劳动保护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我单位于2004年5月参加职工工伤保险,2004年1月,我单位有1名职工作为职业病疑似病例入市职防院治疗,并于2005年11月2日确诊为职业病病人。我单位拿到职业病诊断书后,立即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离岗时我单位还未入保并交纳工伤保险费,不能认定为工伤。
  请问该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单位承担?
  吴明
  
  
  吴明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单位是2004年5月参加的工伤保险,而贵单位的职业病患者是2004年1月作为职业病疑似病例入院治疗,也就是说,在该职工住院治疗时,贵单位尚未加入工伤保险。这样,工伤保险机构有理由不出费用,可是,并不能因此而不认定该员工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