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对此做出解释: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包括2种情况:一种是定时工作制和正常工作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上下班的时间、路途不难把握;另一种是不定时工作制和不定区工作,如采购员、销售员,对于他们的“上下班途中”,就要仔细判断。一般可以考虑上班为从家中到第一工作地点,下班为最后一个工作地点到家中。而对于“途中”的理解,也可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直线路线,即上下班的必定路线;另一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指的是若愚必定路线戒严,或发生重大事故,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线,也应视为“途中”。
“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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