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将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做了一定的探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在许多方面暴露出缺点和不足,尤其是在实践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赔偿相结合的机制上,还存在距离。为适应安全生产的发展,这里提出:为了全方位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必须进行工伤保险体制与机制的创新。由于篇幅的原因,这里只谈处理工伤保险问题的几个基本原则。
本文参照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的观点,在结合我国实际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无责任补偿原则
一方面,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自己,工伤职工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另一方面,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承担,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可以使用人单位从工伤赔偿官司的困惑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要做到这一点,贯彻落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非常重要,要通过法律的条款让劳动者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当然,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要双管齐下。
二、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首先,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政府应组织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办法”。
其次,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施再分配,这种基金的使用应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这一做法应当可以减少部分企业、行业由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造成的负担,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为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风险问题,要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执行标准。
三、个人不缴费原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如果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就付出了鲜血和健康代价,应由企业及社会保险机构负担补偿费用。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职工则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一点应成为工伤保险工作的共识。
四、区分因工与非因工界限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落实必须由国家用具体明确的办法和标准来确定。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3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不能认定工伤的3种情形。当然,如何具体区分,要组织制定“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
五、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应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我国已加入WTO,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并与国际接轨。关于工伤补偿,不能仅仅理解为赔偿,而要作为一种待遇,政府要组织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关于工伤预防,要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起来,为组织落实,要相应地制定“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办法”;关于职业康复,同样要制定“工伤保险促进职业康复办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及“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管理办法”。当然,在以上办法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
六、工伤保险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都应交由专门的、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来管理。当然,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如何进行具体管理要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与此同时,针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从业人员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从业培训规定。
七、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其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按伤残等级)。为此,要制定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配套的相关标准。
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和标准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为落实这一点,可制定“工伤保险遗属抚恤管理办法”等。
此外,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也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对违法用工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惩罚办法,并制定强制性法规,以保障其因工受伤人员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当然,为增强可操作性,还要组织力量制定相应的标准。
八、确定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等级的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应制定伤残和职业病的等级,并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和人员对职工受伤害程度予以确定。为确定伤残程度,不仅要制定严谨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而且,对专业鉴定机构和人员要制定与其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适应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九、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职工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个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亦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这一部分应给予及时的补偿。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它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为使职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计算上有所依据,可操作性强,可组织制定相关的标准。
十、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任何有效机制的实施,都要有相应的体制做平台,工伤保险工作也不例外。为此,国家行政要从条块分割、行业分离管理的旧模式中走出来,尽快建立安全卫生管理“精简、统一、效能”的新体制,并使之得以低成本、高效能地运行。在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同时,各地区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前提下,逐级实行属地管理。这样的属地管理主要是对高一级的政府政策和法规的落实,同时还应具备工伤保险信息沟通和调查研究、提供改进决策意见的参谋作用。因此,要制定诸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区工伤保险属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总之,施行工伤保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明确的工作程序和从业人员职责标准,而且应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加以实施。希望通过以上几个原则性问题的提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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