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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有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的思考

2006-08-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非国有企业大军突起,遍布市区乡镇各个角落,但是随之而来的伤亡事故也频繁发生。至目前为止,虽然没有一个十分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法院、劳动、安全部门形成工伤争议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某区2003年受理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有10起之多,工伤争议就有近4起,占整个受理案件中的48%。这些工伤只仅仅是发生了争议诉讼这一类,而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工伤事故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普遍。尤其是在小型企业中,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给企业特别是经济不景气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从业人员心身造成了终生的痛苦。当我们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工伤事故时,面对一个个在生产中造成断肢,脾、肾摘除,脑骨凹陷,有的还是未成年人时,看到他们痛苦的面目表情,让我们这些搞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怎么不心痛!

  非国有企业工伤事故多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一些企业的老板或业主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在招用新工人时,上岗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私招乱雇,盲目上岗。特别是有些技术工种招用的从业人员连简单的机械原理都不懂,就上岗作业,怎么能不出事故呢?仅2003年以某区为例,12家企业一年就因工致残4人。

  二是一些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为少花钱、多办事,购买国营大中型企业淘汰下来的机械设备,有的甚至是报废设备,打蜡喷漆,以旧顶新,自欺欺人。为急于收回投资成本,急于获得利益回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只重视效益而忽视安全,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生产没见效益,事故却接踵而来。

  三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的企业,老板忙于应酬、生产、销售,无暇顾及其它,依靠自己的亲属、家人管理企业。这些大妈、老爹没有文化,素质极低,连简单的阿拉伯数字都不认识,就向建国初期生产小队长那样每天去派活,管理者的低素质形成了只顾挣钱不顾及安全的局面。

  四是近年来下岗职工逐年增多,且年龄都偏大,又没有什么技术,只能靠出卖苦力打工挣钱。这就形成了再就业十分困难的问题。所以,劳动者找到一份工作非常不易。即使找到了,一般都是脏、苦、累的工作,条件差、报酬低,即使这样也不敢同业主讨价还价,因此,自身的一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特别是较为危险、恶劣的条件,不按操作规程去办,麻痹大意,结果伤亡事故就出现在一瞬间。

  五是独资、合资以及外资企业招用的女工甚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根本得不到落实,上岗作业不着用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岗位没有特殊保护用品,雇主与雇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上人身保险、不进行医保,女工“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得不到保护,为赶生产进度,为完成生产任务经常加班加点到深夜。这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正常生理权益,给女工心理、生理造成很大伤害,休息得不到保障,经常疲劳工作,谁能保证不出事故呢?

  六是安全管理缺乏,不少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处于无人过问专人负责的状态。100人以上的企业竟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会组织建立的也不多,有的挂牌了也只是聋子耳朵——摆设。根本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既使上级来检查工作,说老板或业主兼工会负责人等等。这样,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就出现了盲区,形成了空白点。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安全条例得不到贯彻落实,从业人员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纵观安全生产工作实践,因工伤亡事故绝大多数都是可以预防的,是可以避免的。

  第一,要加强领导。企业的领导必须在头脑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尽快将传统式的、家庭式的管理企业的模式迅速转移到科学、法制轨道上来,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去管理企业,要从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审视安全生产,要提高认识,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企业生存的基准点。

  第二,要强化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视而不见,麻木不仁,要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特别是区域主管部门要对那些不顾从业人员死活的业主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手软,该处理的处理,该法办的法办。

  第三,要加大企业法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区域主管部门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安全培训,使其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逐步认识到自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懂得如何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何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使特种作业从业人员逐步懂得所在岗位的危险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懂安全”,自觉做到持证上岗,杜绝“三违”,按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加强安全检查,强化国家监督职能。严格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监察,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系要求,“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特别对那些出了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者,一经查出严格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一查到底,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不手软。在安全检查中不管是哪一级的安全检查都要认真负责,发现隐患严格按“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彻底进行整改,未雨绸缪,不留后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要加大工伤保险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同时,对上岗从业人员给予工伤保险。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一贯的劳动保护政策,这一政策即保护了企业,也维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