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班中突发疾病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2006-08-1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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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男、45岁)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事后,李某的妻子认为:李某早上去上班还好好的,上班2个多小时就通知家属李某病危,李某的死是过劳所致,应该与工作有关,要求办理工伤待遇。但单位领导认为:李某在施工工地并没有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死因是李某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地点在医院,没有答应李妻办理的工伤待遇的要求。
问题
李某的这种情形能算工伤吗?李某的家属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该自动化工程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评析
按照工伤的定义,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才能确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死者终究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甚至很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多种因素有关,客观上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我国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各单位一般对此情况当做比照工伤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即可。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情形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人们的习惯心理及可接受的程度,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48小时”的时限规定是考虑到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限。换句话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班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视同为工伤;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情形则不能视同为工伤。对后一种情形的规定,考虑到可操作性的问题也是无奈之举。当然,对后一种情形,职工所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家属协商一致处理。
本案中,李某在施工工地作业时突发疾病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李某于5月12日凌晨6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规定,由此分析,李某死亡的这种情形应当判定为视同工伤。所以,李某的家属能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视同工伤”与“认定工伤”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样的。
鉴于以上分析,李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应当按照视同工伤的规定条件,为李某准备相关资料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提出视同工伤的申请。同时,单位领导也要对李某的家属给予慰问和抚恤,尤其是精神上的安慰。很显然,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不会激化矛盾,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