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2003-11-0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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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项社会保险,也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制度。归纳起来,各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是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缓解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因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负担,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
3.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脸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笼、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
由于职工在生产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鲜血和生命,所以雇主负担(或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社会保险机构负担补偿费用,在各国已形成共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区别固工和非因工原则
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来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6.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1)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2)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3)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因此这一部分收入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0、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条理》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人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职工与单位相比属于弱者,单位更有能力举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