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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2007-03-1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4年6月25日7时45分,某建设工程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第五项目经理部职工吴某从家前往工地上班途中,无证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一辆摩托车。在经过一个三叉路口时,由于车速太快,不慎与一辆货车相撞,致使吴某被撞伤,并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吴某腰椎体横突骨折,左胫、腓骨开放型骨折。事后,吴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要求。该单位领导认为,吴某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又觉得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是没道理的。请问: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为什么?
  
  解评
  工伤保险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减少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如果职工本身的行为就直接危害社会或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行为规范。为此,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了相应界定。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有“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应当作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必要的、基本的前提。换句话说,只要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任何一款,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使是职工具体受伤的情况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本案中,吴某从家前往工地上班途中,因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致伤,虽然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要求,但它失去了认定为工伤的一个必要的、基本的前提。这就是说,吴某无证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摩托车成为他认定工伤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他的这种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案例发生的时间是2004年6月25日,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无证驾驶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驶机的”等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2.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凡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均要受到该法的约束,该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要受到处罚。如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也同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