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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要错过一年有效时限

2007-03-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一个月前在单位工作时受伤,同事建议我尽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提出申请之日期间,所发生的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