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2003-11-05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1)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①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②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因工伤残的),或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职业病的);
③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现代安全管理实务
(2)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有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③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认真审定,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受理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具体评定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结果和伤病等级意见。最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