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名职工于2004年5月18日下午驾驶个人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两腿胯骨多处骨折,本人负主要责任。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并得到上级保险部门的审核批复,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手续。在工伤治疗期间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保定点医院)进行了手术,安装了胯骨固定钢板,最后因骨髓炎久治不逾,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输了转院手续,转入河南省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2005年9月13日伤者突然感觉胯骨疼痛,到医院检查,确定了钢板断,伤者家属因持有第一次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转院证,便直接到河南洛阳正骨医院进行了手术,更换了钢板。伤者从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出院后,此次产生了第二次医疗费用,再次向上一级工伤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时,得到答复是:
一、 伤者到外地医院治疗时,淌有当地定点医院的转院手续,不能报销医疗费用。理由是: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不是医保定点医院。可伤者持有第一次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转院证是有效的。
二、 伤者二次入院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部门应该给予报销吗?
杨玉林
杨玉林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机构对伤者第二次在河南洛阳正骨医院更换钢板的治疗费用不予报销是有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固定出差标准报销。这里说的经办机构,指的就是工伤保险机构。
虽然伤者第一次到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机构给予了报销,但患者第二次到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批准。如没有报批并得到批准,患者擅自进行异地治疗,显然是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费不予报销是有道理的。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