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于2004年8月发生一起职工死亡事故,情况如下:
2004年8月30日下午,我单位职工下班途中,因违章抢道行驶,自己所驾驶的摩托车与对面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我单位职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通部门的事故鉴定,结论是:我单位职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的认定”第14条第6款:职工“在上下班图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我单位该职工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亡?
宇龙
宇龙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件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应该定为工伤(亡)。
《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定为工伤(亡)。该职工虽然是在下班途中违章抢道行驶,导致与对面的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要求进行责任划分,也就是说,即使该职工负完全责任也应定为工伤(亡)。
达一